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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原创状况短:超市发售赶过保质期的食物应该若何给予抵偿?

2024-02-18 21:5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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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物贩卖者负有担保食物和平的法定责任,应该对不适应和平圭表的食物实时清算下架。超市贩卖跨越保质期的鱿鱼丝,遵照《中华百姓共和国食物和平法》的法则,系不推行法定责任的行动,正在此境况下,百姓法院依法认定该食物不适应和平圭表。消费者条件超市退还15元货款,补偿1000元亏损的诉求,适应《中华百姓共和国食物和平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法则,百姓法院依法予以支撑食品。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临盆不适应食物和平圭表的食物或者筹划明知是不适应食物和平圭表的食物,消费者除条件补偿亏损表,还可能向临盆者或者筹划者条件付出价款十倍或者亏损三倍的补偿金;添补补偿的金额不敷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不过,食物的标签、仿单存正在不影响食物和平且不会对消费者酿成误导的瑕疵的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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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题目:《原创地步短视频:超市贩卖跨越保质期的食物,应该若何予以补偿?》食品原创状况短视频:超市发售赶过保质期的食物应该若何给予抵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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